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1
发表时间:2024-05-24 14:26

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条 为促进本基金会的稳定发展,保证基金会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员工潜力,本着人与工作最优化、高效化适应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2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但基金会的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受理事会委托行使上述权力。

3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考勤统计,具体办理员工的录取、聘用、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二章招聘、试用、入职

4条 基金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均实行聘用制。

5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提出招聘申请,报办公室核准,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公开招聘。基金会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员工招聘面试。

6条 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办理手续。

7条 基金会应聘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用人部门及上级领导对其业务能力与素质进行综合考察并面试。面试通过并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入职。

8条 被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职级别,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能力予以聘任。

9条 拟录用员工上岗后,除经秘书长、理事长特批外,一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不同的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基金会将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10条 试用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基金会正式员工。并由基金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和员工个人档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离岗,不予录用。

11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办公室建立、保存并管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密。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劳动合同》等。员工个人档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复印件、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他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章培训、进修

12条 办公室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13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短期研修班等,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四章管理、调动、辞职、辞退与开除

14基金会受聘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开除。

15员工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坚决维护基金会名誉,不得以任何言论及行为损害其名誉;

(三)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六)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16基金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员工协商,可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内容和职位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其工资作相应的调整。员工可据此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应从基金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服从基金会的调动安排。员工的内部调动,应经理事长、秘书长同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并按新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18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有权辞职,基金会拟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均可提前3日向办公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后,基金会正式员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员工离职清单》检查、交接有关内容,并填写该表,理事长批准日期为其离职日期。员工提出辞职后至离职前,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得以休假等理由离岗或提前离职。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未按规定期限提前离职者,应按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1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基金会有权辞退员工,经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所能提供的其他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基金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仍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行为,基金会可以随时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条款不必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并发放离职通知。

(一)经常迟到或早退,被基金会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态度恶劣或仍不改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10天的;

(二)基金会按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员工的工作职位或部门,员工拒不服从的;

(三)员工为骗取病假或享受医疗期待遇,从医院开出虚假医务证明欺骗行为的;

(四)泄露基金会行业秘密的,包括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

(五)伪造基金会文件、证章、票据的;

(六)开具虚假或不合理发票,骗取基金会报销款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收受贿赂,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基金会财物、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将基金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1条 员工应在接到离职通知后一个月内办完离职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持《员工离职清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章,结清一切账目,交回钥匙、记事本、名片及所持基金会的文件及物品。对于经手的项目要做详细文字介绍及移交文件清单备查,《员工离职清单》未经签字,则视为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基金会,否则将给予基金会一定的经济补偿。员工辞职后,聘用关系即告解除,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发放至该员工离职之日止。

考勤与考核

22条 员工必须准时出勤。按规定员工上班需准时到岗。因故迟到或早退都必须事先通知并征得上级书面同意。未经允许,迟到早退者,将按照相关处罚程序执行。

23条 本机构除理事长外所有员工按照要求使用“钉钉”考勤基金会管理层因业务工作特殊性,不在考勤范围内。为计算薪酬,办公室和财资管理部负责向理事长、秘书长提交每月的考勤记录。每月出勤记录需要有理事长、秘书长、财资管理部、办公室的签名确认。

24条 考勤的计算标准。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是指未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未按照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岗,或未履行请假流程而擅自离岗的行为。缺勤将从每月工资中按日工资计算扣取。计算标准如下:

(一)无故缺席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

(二)无故缺席半小时以上,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三)无故缺席一小时以上,不满两小时的,按两小时计;

(四)无故缺席两小时以上,不满四小时的。按半天计;

(五)无故缺席四小时以上的按全天旷工(八小时)计算。

25条 基金会每年对基金会聘用员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春节前完成。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

26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奖惩

27条 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和年度考核结果,理事长及秘书长对考核优秀和称职者可以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一)薪酬待遇及年终奖提升或晋升提级;

(二)带薪外出学习、培训机会;

(三)获得职业认定、资格证书员工给予提薪奖励。

28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工作不认真,上班从事与基金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直属上级指挥;

(三)因过失以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

(四)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

(五)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薪酬

29条 基金会各类员工待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金会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双方约定相应待遇,薪酬不少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确定

(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支付,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年度绩效考核,每年春节前进行绩效考核,采取员工自评与上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具体考核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审批。

30条 基金会每年至少审核一次薪酬水平。工资的调整将依据工作表现、经济状况、机构的发展和员工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考量。

假期

31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员工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

32条 所有的带薪个人休假需提前两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若无特殊情况(如:生病、守丧、意外事故等),均不可临时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将会被视作严重违纪。

附则

33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34条 本制度经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2024511基金会更名后,经修订发布施行。

(此页无正文)

四川省科技公益发展基金会

2024517


分享到:
Copyright 2010 Chinese Relief  Welfare &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